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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2-2006

  • 来源中钢国检

  本标准是以GB/T 222-1984《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中成品化学 成分允许偏差的相关部分为基础修订而成。

  本标准代替GB/T 222-1984标准中“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的相关部分,有关“钢的化学分 析用试样取样法”将另外制定单独标准。

  本标准与GB/T 222-1984标准中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的主要变化,如下:

  ——表1的适用范围由普通碳素钢和低合金钢改为非合金钢和低合@钢;表2的适用范围改为合 金钢(1984年版的6. 1,本版的5. 1);

  ——明确表1、表2中的偏差值适用于横截面积不大于65 000 mm2的钢材(本版的5.1);

  ——增加成品分析代替熔炼分析的规定(本版的5.4);

  ——调整了表1、表2中碳、猛等元素的偏差数值,增加了铝、钻、氮、钙等元素的规定。

  本标准由原国家冶金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伍千思、栾燕、刘宝石、戴强。

  本标准于1984年8月首次发布。

  以上是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2-2006部分内容,具体可咨询在线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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