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
本标准规定了铁合金生产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 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铁合金工 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 值。
铁合金 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金属或非金属元素与铁组成的合金,及某些非铁质元素组成的合金。铁合金生产企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 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 人民政府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 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 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 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国家未规定生产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 否达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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